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業期間不滿1年所得稅如何申報?
臺東市孫先生詢問:104年度7月18日新設立的公司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二、假設孫先生104年度7月至12月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20萬元,此時換算全年所得額為240萬元【營業期間所得額120萬元×12/6(實際營業月數6個月】,再換算應納稅額是20.4萬元【240萬元×稅率17%×6(實際營業月數6個月)/12】。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陳課長慶隆 聯絡電話:089-360001-100

1-2)
列報出差旅費
須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貼近市場,於國外設立子公司,差旅費支出因而隨之增加;惟列報旅費支出,應與營業有關,於國稅局查核時,並需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憑以核認;未能提示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A君於103年間派駐甲公司之越南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報支派駐期間200天之旅費15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A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越南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亦為獨立的法人,會計獨立,甲公司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僅限於其投資額,是A君派駐期間之相關旅費,應屬越南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甲公司認列A君之旅費支出1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與其營業有關,並依法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以免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1-3)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除了獨資、合夥商號、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得免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的情形外,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就要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再加上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之合計數,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如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所得時,即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營利事業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稅額外,還要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也就是要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另有出售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為700萬元,屬停徵所得,甲公司104年度一般所得稅額為17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所得稅率17%),所以,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加計證券交易所得後之基本所得額為800萬元(100萬元+700萬元)、基本稅額為90萬元〔(800萬元-50萬元)×稅率12%〕,因此,甲公司104年度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9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薛碧寧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7

1-4)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欲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其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查核某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帳載累積虧損60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90萬元,經該公司說明帳載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30萬元,而87年度以後則有累積虧損90萬元,故申報減除該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惟依前揭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屬累積不可分割,乃將該公司申報逾截至101年底止帳載累積虧損60萬元之差額剔除補稅,並處罰鍰。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應注意累積虧損數額係屬累積不可分割者,以免申報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並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21

1-5)
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48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2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4萬元,進而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稅後純益166萬元〔200萬元×(1-17%)〕,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66萬元,乃按所漏稅額16.6萬元,依所得稅第110條之2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同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剔除營業費用,業經核定補稅及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處罰,對同一行為事實漏報之未分配盈餘再予處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惟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當年度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兩者申報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內涵不同,且申報期間亦有不同,核屬不同之申報行為。是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分別處罰,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分別於不同之法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在相距1年期間如發現辦理前者申報有錯誤即得主動辦理更正,並依正確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2、營業稅
2-1)
開立電子發票店家不得拒絕消費者以手機條碼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民眾反映,開立電子發票之連鎖茶飲業者拒絕消費者以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影響其權益,籲請營業人依規定開立。
該局說明,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儲存電子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又財政部為鼓勵消費者多使用發票存摺(載具)儲存電子發票,自105年1-2月期起,每期皆會開出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100萬元之獎項10組及2,000元之獎項8,000組,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還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請營業人配合開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響應無紙化政策,該局已發函要求轄內開立電子發票之連鎖茶飲業者改善,並將不定期派員稽查其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以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2-2)
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每年五月往往都是股東會的旺季,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多數會贈送股東紀念品,公司購買該項紀念品之進項稅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會之紀念品屬於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係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因此,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股長06-2223111分機8011

2-3)
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向國稅局核備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開立發票時,金額不小心多開了兩個0,消費者已帶走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小心謹慎,如因開立發票錯誤,消費者已帶走無法作廢重開,記得向國稅局更正報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2-4)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其商號留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若由繼承人承接,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該商號餘留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所表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誤觸犯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吳偉溧 電話:04-24852934轉311分機

2-5)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雖同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因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既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即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銷售上開有價證券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國外A公司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與國內甲公司,嗣後甲公司再將該有價證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含稅)轉售與國內乙公司,因係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公開募銷之國外證券,甲公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100萬X稅率5%)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收執,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提供人:綜合規劃科 洪若雅 電話:04-23051111轉8512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成年子女執行業務所得,如未能舉證無過失,仍應受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短、漏報受扶養親屬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予以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未成年子執行業務所得280,055元,經本局中和稽徵所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子於100年5月即負氣離家,與其斷絕聯絡,近年來均不知其子居住所與聯絡電話,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雖分別以臨櫃查調及利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02年度所得資料二種方式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其子之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70)並非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自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且甲君之子並非處於行蹤不明,無法聯絡之情況,是甲君漏報系爭所得,仍應受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申報戶內各成員之各類所得盡核實申報之義務,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3-2)
支付非健保特約醫院就醫之醫藥費用,不得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予減除外,其餘醫藥費用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本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且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正確把握醫療費用支出,不致浮濫,規定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將醫藥費列為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280元,本局以A診所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主張因A診所醫生醫術高明,縱然自費也咬牙治療,且治療費用皆附收據為憑申請復查。本局以甲君取得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與所得稅法規定要件不符,復查決定仍否准認列甲君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本局特此提醒民眾,注意上述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3-3)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有限額,兄弟姐妹不得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得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僅限於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承租房屋所付租金,若申報扶養在校就學之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租金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04年度支付租金60,000元、其未成年子女乙君支付租金36,000元、其弟丙君(在學)支付租金20,000元,均供自住使用,則甲君於今(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乙君及丙君,僅得列報租金支出96,000元(本人60,000元+子女36,000元)。
該局提醒,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之租金支出以120,000元為限,並不包含受扶養「旁系親屬」租屋部分,且承租房屋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亦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租屋用途及租金可扣除限額。
新聞稿提供人:綜合規劃科 洪培雯 電話:04-23051111轉8516

3-4)
新婚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其配偶之父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登記結婚之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於今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方式,亦可列報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近期輔導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詢問其於104年結婚,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之父母?經承辦人檢視,甲君已於104年辦理結婚登記,該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直系姻親關係,是輔導甲君申報其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親屬,一併計算其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一併申報其所得,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王燕森 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2212

3-5)
佃農補償金
半數須列所得
埔里稽徵所表示,佃農因地主終止三七五租約而取得之補償金,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為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所提醒,有部分佃農因地主出售三七五租約耕地而收受補償金,即誤以為係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殊不知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應特別注意避免漏未申報,如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
劉麗珠 電話:2990991轉分機205

4、遺產及贈與稅
4-1)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土地逃漏贈與稅,將核實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乙君夫妻因年事已高,欲將名下應稅土地贈與兒子丙君,但又不想繳贈與稅,遂聽從他人之建議,甲君、乙君先贈與丙君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再贈與應稅土地極小持分給丙君(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220萬元,亦免納贈與稅),達到3人共有上述免稅土地與應稅土地,且2種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相當;其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君、乙君取得免稅土地,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父母藉此達到實質移轉應稅土地給子女之目的。此類案件若經查獲,將按甲君、乙君2人迂迴移轉之應稅土地價值,核實補徵贈與稅及罰鍰。
該局提醒,近期已發現多起假藉土地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之案件,將加強此類案件之查核,該局呼籲切勿聽信他人不當建議藉此逃漏贈與稅,以免得不償失。
新聞稿提供人:審查二科 石雨洲 電話:04-23051111轉2230

4-2)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本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本局最近受理某民眾申報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銀行存款帳戶尚有薪資所得入帳,遂提醒該繼承人,被繼承人若有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及雇主雙方歷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申報。嗣繼承人向勞工保險局查詢,並於申報期限內補申報100餘萬元之退休金及孳息,免除因漏報而遭處罰之情事。
本局表示,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之稅捐,如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遺留所有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悉數併入遺產申報。本局呼籲,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於未經查獲或經人舉發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洪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3

4-3)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如受贈財產之狀態已變更,超過前次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範圍仍應課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受贈之土地如屬死亡前5年內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者,其受贈財產如經多次轉換已變更財產型態,屬於前次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範圍內,仍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至於超過該價值範圍之部分,因未列入前次遺產稅之核課範圍,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併計課徵。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電話:04-7274325轉115

4-4)
以協議分割遺產代替抛棄繼承,可節省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其他繼承人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不但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
該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4年2月1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甲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4筆,公告現值總額共為4,5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 10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定期存款100萬元、活期儲蓄存款50萬元,其兒女於104年7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遺產稅為337.7萬元[(遺產總額4,75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123萬元)x稅率10%]。
該所指出,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5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126.1萬元之遺產稅[(遺產總額4,75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喪葬費123萬元)x10%=211.6萬元]。
該所強調,如未辦理拋棄繼承,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有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新聞稿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
姓名:王融融 電話:(04) 25881178轉100

5、其他稅制
5-1)
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條文已通過修正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須同一戶籍之限制
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5年4月21日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文第3項規定,明定自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該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前述修正條文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布後,將可追溯適用不在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之案件,使更多換車族受惠,有助於提振經濟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消費者於105年1月8日條文生效日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但報廢或出口日往前推算6個月內已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也可以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的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黃志寶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5-2)
「特銷稅-特種勞務」輔導期間自動補報繳,可適用免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凡在我國境內銷售新臺幣50萬元(含)以上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等營業人,就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該所從本(105)年5月1日開始將針對銷售特種勞務查核,為落實愛心辦稅,秉持輔導代替查核理念,特訂定輔導期間為即日起至4月30日止,並製作檢查表,供業者自行檢視,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北港稽徵所特別蒐集業者容易疏忽項目,提供參考:
(一)營業人初次發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漏未依規定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銷售價格及繳納特銷稅。
(二)銷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申報特銷稅之銷售價格漏未包含營業稅計算應納稅額。
(三)營業人銷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短漏報銷售價格或數量等。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特種勞務,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疏漏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銷售稅股 林美玲 聯絡電話:(05)7820249轉311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安奎拉Anguilla
|
公司名稱
|
設立日期
|
1
|
BLAZE FOCUS LIMITED
|
28 Apr 2016
|
2
|
DREAM INTELLIGENCE LIMITED
|
28 Apr 2016
|
3
|
ELEMENTS CAPITAL LIMITED
|
28 Apr 2016
|
4
|
GLOBAL METRO LIMITED
|
28 Apr 2016
|
5
|
EARL DAZZLE LIMITED譽弘有限公司
|
28 Apr 2016
|
(more…)
英屬維京群島BVI
|
公司名稱
|
設立日期
|
1
|
NICE
SATISFY LIMITED
|
2016-05-03
|
2
|
JASMINE
ETOILE LIMITED
|
2016-05-03
|
3
|
BLAZE
POWER LIMITED
|
2016-05-03
|
4
|
FRIEND
ENTERPRISE LIMITED
|
2016-05-03
|
5
|
FAI
LE LIMITED輝樂有限公司
|
4-Jan-16
|
(more…)
貝里斯Belize
|
公司名稱
|
設立日期
|
1
|
CENTURY
POWER LIMITED
|
4-Jan-2016
|
2
|
FANTASTIC
GAIN LIMITED
|
4-Jan-2016
|
3
|
FINEST
BEST LIMITED
|
4-Jan-2016
|
4
|
GIANT
REACH LIMITED
|
4-Jan-2016
|
5
|
KING
GOLDEN LIMITED
|
4-Jan-2016
|
(more…)
薩摩亞Samoa
|
公司名稱
|
設立日期
|
1
|
DRAGON
WONDER LIMITED
|
2016-05-20
|
2
|
FIRST
WORLDWIDE LIMITED
|
2016-05-20
|
3
|
LEADING
SENSE LIMITED
|
2016-05-20
|
4
|
WELL
BALANCED LIMITED
|
2016-05-20
|
5
|
DIVINE
DEVELOPMENT LIMITED
|
2016-05-12
|
(more…)
塞舌爾Seychelles
|
公司名稱
|
設立日期
|
1
|
APPLE
BLOSSOM LIMITED
|
2016-05-18
|
2
|
CREATION
GROUP LIMITED
|
2016-05-18
|
3
|
ANTRIM
ENTERPRISE LIMITED
|
2016-05-18
|
4
|
ELEGANT
SMART LIMITED
|
2016-05-18
|
5
|
FOREVER
WORLDWIDE LIMITED
|
2016-05-18
|
(more…)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
傳真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